(2015)涡民一初字第032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孙红美诉被告石效胜同居关系分家析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红美,石效胜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3215号原告孙红美,女,197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单集林场。被告石效胜,男,1972年6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单集林场。原告孙红美诉被告石效胜同居关系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徐文凌代理审判员 李 涛人民陪审员 徐 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侯效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