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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一初字第032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孙红美诉被告石效胜同居关系分家析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红美,石效胜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3215号原告孙红美,女,197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单集林场。被告石效胜,男,1972年6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单集林场。原告孙红美诉被告石效胜同居关系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徐文凌代理审判员  李 涛人民陪审员  徐 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侯效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