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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耀民初字第005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铜川市耀州区百盛汽车运输公司诉王向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川市耀州区百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向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耀民初字第00552号原告铜川市耀州区百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耀州区孙塬镇孝北堡村;法定代表人王飞;委托代理人王飞,男,汉族,陕西省渭南市人。被告王向红,男,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本院在审理铜川市耀州区百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王向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川市耀州区百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其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川市耀州区百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139元,减半收取1569.5川市耀州区耀州区百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军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郭靖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