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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文民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雷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文民初字第334号原告:雷某。委托代理人:陈伟。委托代理人:朱小宝。被告:叶某,中国籍,(具体地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雷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叶某的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公告费人民币500元,由原告雷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叶 敬人民陪审员  李绍云人民陪审员  赵绍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蒋丰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