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执字第16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1609号申请执行人蔡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据本院(2010)凉民初字第163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刘某某应执行从2014年11月至2014年12月期间婚生孩子蔡某甲的抚养费520元,负担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刘某某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2014年11月至2014年12月期间的抚养费520元。申请执行人蔡某某同意放弃迟延履行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凉民初字第1634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庆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相 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