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1执第53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8-01-18
案件名称
张欣与梁树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欣,梁树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1执第536-1号申请执行人张欣,女,197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梁树榜,男,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2015)宜宾民初字第287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梁树榜所有的宝马牌汽车一辆(品牌型号:宝马牌汽车,车牌川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梁树榜所有的宝马牌汽车一辆(品牌型号宝马牌汽车,车牌川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固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蒋 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