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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执民字第42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与楼鲁辉、孙良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4253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负责人楼文新。被执行人楼鲁辉。被执行人孙良红。被执行人黄以明。被执行人楼爱菊。被执行人义乌市航天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以明,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与被执行人楼鲁辉、孙良红、黄以明、楼爱菊、义乌市航天工艺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楼鲁辉、孙良红共有的坐落于义乌市新马路61号2单元723室及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镇北新区P8幢4-101室的房产,且正在处置过程中,一时无法处置完毕,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义执民字第425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陈涧东执 行 员 徐鹏俊执 行 员 郑健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陈永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