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执字第78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罪犯龚万秀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龚万秀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7806号罪犯龚万秀,男,汉族,初中文化,1963年8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30日作出(2009)哈市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龚万秀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与前犯合同诈骗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刑期至2023年10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被告人龚万秀不服,提出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7日作出(2009)哈中刑终字第000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12月28日、2013年6月25日作出(2010)、(2013)宁刑执字第11154号、第312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龚万秀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至2021年4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5年8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龚万秀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龚万秀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该犯未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龚万秀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累犯,且未履行财产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龚万秀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0年8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