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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48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邹向林与高青新天地商贸有限公司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向林,高青新天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487-1号申请执行人原告人邹向林。被执行人高青新天地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邹向林与高青新天地商贸有限公司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高青新天地商贸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邹向林申请执行的标的59071.7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4)高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邹向林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保光审判员  宋 杰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淑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