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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舟定执民字第17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孔国强与舟山市定海绿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孔国强,舟山市定海绿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舟定执民字第1754号申请执行人孔国强。被执行人舟山市定海绿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定海区。法定代表人王光伟,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孔国强与被执行人舟山市定海绿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我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的(2014)舟定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孔国强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舟山市定海绿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浙L×××××金杯汽车进行了公开拍卖和变卖,但均未成交,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承办人建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舟定执民字第175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本案与原件核对无异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徐增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