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民申字第020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兴兴物贸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合并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兴兴物贸发展有限公司,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民申字第020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凌空二街*号甲。法定代表人:张亚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东敏,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兴兴物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高俊,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号。负责人:曹喜军,系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汉兴兴物贸发展有限公司、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武民商终字第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许一鸣代理审判员 高 倩代理审判员 王志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