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一初字第029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唐定辉与丁筠、瑞致(广州)租车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定辉,丁筠,瑞致(广州)租车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营业部,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02950号原告唐定辉。委托代理人罗继平,湖南李凤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娟,湖南李凤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筠。被告瑞致(广州)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年路341号301之04房。法定代表人梅文珏。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129-133号首层101之三(自编)及5楼全层。负责人范恺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宇,该公司员工。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88号之一广昇大厦19楼。负责人陈伟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雷煜,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定辉诉被告丁筠、被告瑞致(广州)租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致广州公司)、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营业部(以下简称永安保险公司)、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定辉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定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定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唐定辉承担。审 判 员 刘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沈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