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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恢字第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庄梅芳与商志新、常州市商塔工具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梅芳,商志新,常州市商塔工具有限公司,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恢字第0052号申请执行人庄梅芳。被执行人商志新。被执行人常州市商塔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法定代表人商志新,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商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新民一初字31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法定义务。2015年8月12日,本院依法委托江苏中天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被执行人商华所有的苏D×××××车辆进行了评估,评估价格4.6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商华所有的苏D×××××车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审 判 长  蔡剑群审 判 员  顾文杰代理审判员  冒巧燕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梦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