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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西执民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周礼辉与庄东再、叶少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礼辉,庄东再,叶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西执民字第408号申请执行人周礼辉。被执行人庄东再。被执行人叶少林。关于申请执行人周礼辉与被执行人庄东再、叶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庄东再、叶少林共同共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仰义乡仰新居民区D6幢2号(所有权证号:527608、527609)的房产,该房产已被本院另案依法查封且被其他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马鞍池支行设置抵押。被执行人庄东再在温州欣希莱鞋业有限公司(注册号:330302000085885)持有股权,该股权已被本案依法冻结(冻结有效期至2018年8月23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5年10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15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庄东再、叶少林共有的房产已被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经估算其价值可能尚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故暂不处置。另,被执行人庄东再在温州欣希莱鞋业有限公司持有股权,因股权在实践中难以进行司法处置,故暂不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西执民字第40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鹏审 判 员  苏 惺代理审判员  潘世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潘俊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