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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执民字第40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胡兰花与陈民、戴炎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4074号申请执行人胡兰花。被执行人陈民。被执行人戴炎明。被执行人骆新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兰花与被执行人陈民、戴炎明、骆新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骆新奇与他人共有的坐落于义乌市菊园1幢103室的房产,由于该房产一时无法处置,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义执民字第407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陈涧东执 行 员 徐鹏俊执 行 员 郑健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陈永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