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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劳仲审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广州市五洲太阳能有限公司与赵伟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劳仲审字第347号申请人:广州市五洲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唐向荣,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申请人:赵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州市五洲太阳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海劳人仲案终字(2015)885终局裁决一案中,因广州市五洲太阳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广州市五洲太阳能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广州市五洲太阳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文建审 判 员  胡 宾代理审判员  陈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许 冕廖利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