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城于商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军之、王新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军之,王新红,王银同,王春花,王义同,赵云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于商初字第851号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义东,董事长。被告王军之。被告王新红。被告王银同。被告王春花。被告王义同。被告赵云梅。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军之、王新红、王银同、王春花、王义同、赵云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1913.84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1913.8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晓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武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