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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胜民初字第17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唐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胜民初字第1714号原告唐某某,男,生于1975年5月5日。委托代理人杜炳华,武胜县烈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女,生于1972年3月1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10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涂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