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执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杨仕娟与广西金驰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仕娟,广西金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执字第559号申请执行人杨仕娟。被执行人广西金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法定代表人吴豪伟,总经理。杨仕娟与广西金驰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作出的(2012)南市民二终字第4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伽苾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中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