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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民初字第038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石旋、石家诉闫亮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旋,石家,闫亮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3876号原告:石旋,女,199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石家,女,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闫亮,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旋、石家与被告闫亮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旋、石家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胡梦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