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绩民二初字第0024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安徽省绩溪泰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绩溪县吉盛酒业有限公司、洪泽民、绩溪县吉盛玩具有限公司、高彩安、凌亚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绩溪泰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绩溪县吉盛酒业有限公司,洪泽民,绩溪县吉盛玩具有限公司,高彩安,凌亚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绩民二初字第00244-2号原告:安徽省绩溪泰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绩溪县。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纪舸,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晓峰,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绩溪县吉盛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法定代表人:洪泽民,经理。被告:洪泽民,男,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被告:绩溪县吉盛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法定代表人:洪泽民,经理。被告:高彩安,男,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被告:凌亚清,女,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绩溪泰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安徽绩溪县吉盛酒业有限公司、洪泽民、绩溪县吉盛玩具有限公司、高彩安、凌亚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绩溪泰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省绩溪泰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915元,减半收取1195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957.5元,由原告安徽省绩溪泰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许家永审 判 员 江芳华人民陪审员 汪云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周 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