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礼民初字第004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吴佳与刘宇航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礼民初字第00466号原告吴某,女。被告刘某某,男。原告吴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经2015年7月11日在人民法院报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期届满后,被告仍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与被告于2011年8月领取结婚证,一直未举行婚礼,也未向外界宣布夫妻关系。2013年11月,原、被告发生矛盾,被告负气离家,至今未回,期间从未主动联系原告提出和好。婚姻存续期间没有孩子,也没有任何经济纠纷。原、被告感情早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起诉要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被告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于2011年8月领取结婚证,未举行结婚仪式,亦未在一起共同生活,2013年11月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矛盾,被告负气离家外出,至今未归。期间,原、被告偶尔电话联系,但关系未曾改善。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所举结婚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不能正确对待生活中发生的矛盾,被告离家外出长期不归,是对婚姻、家庭的不负责任,原、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应准予原、被告离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吴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刘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林审 判 员 苟鸣鹤人民陪审员 李占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