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执字第93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02张汉莉与陈威宏其他民事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9328号申请执行人张汉莉,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被执行人陈威宏,户籍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65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3月3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陈威宏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欠款21.4万元、借款本金28.6万元以及利息和相关费用。至今,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陈威宏存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及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路来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小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