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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申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焦道云与栗艳英离婚后财产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焦道云,栗艳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申字第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焦道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栗艳英。再审申请人焦道云因与被申请人栗艳英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双民终字第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焦道云申请再审称1、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不存在栗艳英将房屋出卖一事,申请人有新证据证明栗艳英在房产部门无登记,不存在将售房款投入乾胜建材商店中的事实。因此,离婚协议是不真实的。2、申请人为栗艳英出具欠条是受栗艳英的胁迫签订的,不是真实意思表示。现请求撤销(2014)双民终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依法再审本案。本院认为:焦道云称离婚协议是被迫签订的且对协议的内容存有异议,焦道云对此应行使撤销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三条规定,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焦道云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撤销权,原离婚协议有效。原审依据原离婚协议及欠据作出判决无不当之处。综上,焦道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焦道云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郭彦超审判员  李景华审判员  高山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舒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