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执字第80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罪犯吴真军假释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真军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8040号罪犯吴真军,男,汉族,大学文化,1966年2月20日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1日作出(2012)沭刑初字第05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真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8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5年8月20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4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吴真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罪犯吴真军在服刑期间曾二次受到监狱记奖,二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已退赃。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真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符合假释���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真军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2017年8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代理审判员 谢宇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