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初字第10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崔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孟民初字第1086号原告崔某,女,1982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孟村县孟村镇后屯村,身份证号132931198202041224。被告田某,男,198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孟村县孟村镇前街村,身份证号13293119800614121x.委托代理人李永敬,女,198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县民族小区。身份证号码130930198401300622.系孟村镇前街村委会推荐。案由:离婚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崔某与被告田某自愿离婚。二、婚生女田梦媛随原告生活,婚生子田福霖、婚生女田梦函随被告生活,抚养费各自承担。三、被告田某于2015年10月9日给付原告崔某现金10000元。四、诉讼费100元由原告承担。五、其他无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庞国钊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毕翠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