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法执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王文树申请执行罗鑫垚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树,罗鑫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法执字第419号申请人王文树,男,1956年3月4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被执行人罗鑫垚,男,1966年10月16日,汉族,无业,重庆市江津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梓县人民法院(2015)桐法民初字第116号民事调解书作出的(2015)桐法执字第419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鑫垚离家外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撤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桐法执字第41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国鑫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