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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法执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王文树申请执行罗鑫垚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树,罗鑫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法执字第419号申请人王文树,男,1956年3月4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被执行人罗鑫垚,男,1966年10月16日,汉族,无业,重庆市江津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梓县人民法院(2015)桐法民初字第116号民事调解书作出的(2015)桐法执字第419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鑫垚离家外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撤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桐法执字第41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国鑫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