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执字第16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王则铃诉苏文彬、李国任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则铃,苏文彬,李国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执字第164-1号申请执行人王则铃,男,汉族,住古田县。被执行人苏文彬,男,汉族,住古田县。被执行人李国任,男,汉族,住古田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则铃与被执行人苏文彬、李国任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依据已经生效的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2014)古刑初字第167号刑事附带民事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苏文彬、李国任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苏文彬、李国任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赔偿款人民币148646.9元,并支付迟延履行金,同时承担申请执行费2129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经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申请执行人未能够举证被执行人苏文彬、李国任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相关职能部门查询均无被执行人苏文彬、李国任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决定将被执行人苏文彬、李国任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苏文彬、李国任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在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再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古田县人民院(2014)古刑初字第167号刑事附带民事民事判决书民事赔偿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此裁定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能容审 判 员 郑文孝代理审判员 陈承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林啟恒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