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刘群与刘水洪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群,刘水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00080号申请执行人刘群,女,1997年4月生,汉族,住陕西省平利县正阳镇。委托代理人刘祖林,男,1960年9月出生,汉族,平利县千家坪林场职工,住平利县八仙镇。被执行人刘水洪,男,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宏超家用电器厂业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群与被执行人刘水洪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群2014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刘水洪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82639元及利息。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居住在浙江省余姚市,但无被执行人的具体身份信息和具体居住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森隆审 判 员 胡开明代理审判员 吴 锋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小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