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民初字第37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董某与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民初字第3715号原告:董某。被告:戴某。原告董某为与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的撤诉申请真实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再颂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余燕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