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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民初字第37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董某与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民初字第3715号原告:董某。被告:戴某。原告董某为与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的撤诉申请真实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再颂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余燕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