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执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圣成辉与山东惠民魁星阁酱园有限公司、梁跃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圣成辉,山东惠民魁星阁酱园有限公司,梁跃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4)惠执字第989号申请执行人圣成辉,农民。被执行人山东惠民魁星阁酱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民县辛店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钟可柱,职务经理。被执行人梁跃良,农民。申请执行人圣成辉与被执行人山东惠民魁星阁酱园有限公司、梁跃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惠民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9日审结。该案(2013)惠民初字第181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工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山东惠民魁星阁酱园有限公司、梁跃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无银行存款。本案执行标的45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0元,未执行450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惠民初字第18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志勇审判员 孙守亮审判员 孙金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焦玉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