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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民初字第54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吉成与李晓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成,李晓丰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5400号原告:吉成,男,汉族,1986年10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委托代理人:罗德强,四川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李晓丰,男,汉族,1970年10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开江县。原告吉成诉被告李晓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通过传票传唤原告吉成于2015年10月8日上午9时30分到本院十八法庭开庭审理,但原告吉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1元,由原告吉成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王静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