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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高新执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吉林市融利担保有限公司与董立和追偿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融利担保有限公司,董立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高新执字第187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融利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深圳街7号。法定代表人:崔仑,总经理。被执行人:董立和,男,1973年4月2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舒兰市金马镇五一村六社。关于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融利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董立和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的(2014)吉高新民二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董立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董立和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董立和银行存款,给付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融利担保有限公司执行款及案件受理费共计15076.00元,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执行费128.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黎明审判员  全光根审判员  胡春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