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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林廷泉与连佳温、林凤象、连占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756号原告林廷泉,男,1973年6月19日出生。被告连佳温,男,1985年3月17日出生。被告林凤象,男,1983年12月3日出生。被告连占孝,男,1969年12月16日出生。原告林廷泉与被告连佳温、林凤象、连占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成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同年8月31日,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同年9月1日,本院向原告邮寄缴费告知书,告知其应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未按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补交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或减交、免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63元,减半收取881.5元,由原告林廷泉负担440.75元,退还给原告林廷泉440.75元。审 判 长  陈成祯人民陪审员  连 艺人民陪审员  余燕琴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吴翠云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