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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96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重庆俊亮泽贝医药有限公司与重庆朗生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俊亮泽昊医药有限公司,重庆朗生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9627号原告重庆俊亮泽昊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特13号4层,组织机构代码06566869-3。法定代表人漆亮,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重庆朗生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南城大道288号1幢2单元化27-3组织机构代码06618438-3。法定代表人何春。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俊亮泽昊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朗生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俊亮泽昊医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俊亮泽昊医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俊亮泽昊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2元,减半收取171元,由原告重庆俊亮泽昊医药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王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何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