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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初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杜海建、张进海等与杜振营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海建,张进海,杜社会,杜舰队,陆峻峰,杜振营,杜凤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商民初字第828号原告杜海建,男,生于1977年10月8日,汉族,住商水县。原告张进海,男,生于1963年7月27日,回族,住商水县。原告杜社会,男,生于1965年10月15日,汉族,住商水县。原告杜舰队,男,生于1978年12月11日,汉族,住商水县。原告陆峻峰,男,生于1968年12月2日,汉族,住商水县。被告杜振营,男,生于1961年4月2日,汉族,住商水县。被告杜凤江,又名杜送江,男,生于1973年2月6日,汉族,住商水县。委托代理人位永亮,河南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杜海建、张进海、杜社会、杜舰队、陆峻峰与被告杜振营、杜凤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14年11月4日做出(2014)商民初字第1446号民事判决。被告杜凤江不服判决,上诉至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裁定撤销判决,发回重申。我院于2015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杜社会,被告杜振营、被告杜凤江及其委托代理人位永亮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9月份,五原告在二被告承包的工地(工地地址为商水县化河乡何楼村)干活,工期大概3个月。完工后,二被告因没有向五原告支付工资,于2014年2月15日分别向五原告出具了工资款欠条。事后五原告屡次向二被告催要工资,都遭到拒绝。五原告认为,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请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五原告工资款分别为:杜海建5999元、张进海7425元、杜社会和杜舰队10459元、陆俊峰14700元等共计38583元及利息。被告杜凤江辩称,被告没有说过要工资没门这句话。原告不应把杜凤江列为被告,本案与杜凤江没有关系。应驳回原告对杜凤江的诉讼请求。被告杜振营辩称,我是工地领工的,原告是我找的,给原告打的条我认,但是我不是老板,老板是杜凤江。我当时签了一份合同,是因为有一个工人受伤,老板杜凤江让我签的。后来这份合同杜凤江以要工资为由从我家里拿走了。我不应承担原告的款。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2014年2月15日被告杜振营分别给五原告出具的证明各一份。被告杜凤江向法庭提供证据有:杜振营与木圆圆签订的大清包劳务合同一份,证明老板不是杜凤江。被告杜振营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被告杜凤江与杨路签订的大清包劳务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老板是杜凤江。本院确认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与本案案件事实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依据有效证据,查明以下案件事实,2013年9月,五原告在二被告承包的工地(工地地址为商水县化河乡何楼村)干活。完工后二被告未将工资全部支付给五原告,于2014年2月15日,被告杜振营分别给五原告出具证明条一份,证明:欠原告杜海建工资款5999元、欠张进海工资款7475元、欠杜社会和杜舰队工资款10459元、欠陆俊峰工资款14700元。本院认为,五原告在二被告承包的工地干活,工程结束后,被告理应将工资款支付给原告,因被告未及时给付原告工资款,被告杜振营分别给五原告出具了证明条,故原告要求被告杜振营支付工资款的请求应予支持。从杜凤江和杜振营提供的大清包劳务合同来看,虽然杜凤江与杨路的合同是复印件,但该复印件能真实反应杜凤江承包工程的事实。在该合同后面的借条上,既有杜凤江的借条,又有杜振营的借条,而杜凤江和杜振营均未提供证据证明谁是承包合同的主体,故应认定二被告是共同承包关系。作为承包人之一的被告杜凤江也应连带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杜振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杜海建工资款5999元、原告张进海工资款7475元、原告杜社会和杜舰队工资款10459元、原告陆俊峰工资款14700元;二、被告杜凤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五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0元,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黄素静审判员  史军霞审判员  李 蕾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徐金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