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07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董璇与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璇,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乳腺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10797号原告董璇,女,1979年11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薛英,山东众成仁和(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世纪城南路599号天府软件园D区5栋2、6层7栋16层。法定代表人张志跃,董事长兼总经理。��托代理人杜畅,女,1979年1月14日出生。被告成都蜀都乳腺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八宝街130号。法定代表人卓超雄,院长。委托代理人陈高,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董璇与被告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新闻网)、成都蜀都乳腺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蜀都医院)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薛英、被告四川新闻网委托代理人杜畅及被告蜀都医院委托代理人陈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得知四川新闻网在其主办的网站擅自使用了原告的照片作为“出现乳房胀痛一般都有哪些情况”“乳腺囊肿不治会好吗”两篇文章的宣传图片,对其网站相关项目进行商业宣传。原告目前系华谊兄弟时代文化经纪有限公司的签约演员,曾出演多部电影、电视剧,并荣获了诸多演艺大奖。还曾应邀出任一些知名杂志的封面人物,为诸多知名产品做代言,其肖像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商业代言价值。一直以来原告都十分重视维护个人形象,而被告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原告的照片用于商业性网站宣传,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且使用照片的位置、网页内容会使公众对原告产生误解,导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故起诉要求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精神损失费20000元、维权合理开支3000元。被告四川新闻网辩称:2010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将所主办网站的健康频道承包给了成都天典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典公司),被告每年收取天典公司的独家代理费,由其对健康频道进行维护,被告负责终审。在此期间,健康频道的页面内容、包括图片均由天典公司制作和维护,双方在合同中也约定了相应责任由天典公司承担。因天典公司未能按约定履行合同,被告已于2015年5月关闭了健康频道。因涉案文章中已经写明了供稿人是蜀都医院,且被告系政府性网站,转载率极低,故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蜀都医院辩称:被告对于四川新闻网使用原告的肖像用于健康频道的宣传并不知情,被告并未与四川新闻网之间建立任何商业宣传的合作关系。四川新闻网作为一个封闭式的网站,其经营管理的网站上所有内容均由其制作、编辑、发布,被告无法对四川新闻网上所载的内容进行编辑、发布。四川新闻网使用原告肖像刊载乳腺科普文章与被告无关,被告也并不知情,故被告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董璇系华谊兄弟时代文化经纪有限公司演员。经公证,网站http://health.newssc.org内有《出现乳房胀痛一般都有哪些情况》及《乳腺囊肿不治会好吗》的文章,该文章使用了董璇的照片作为配图;文章尾部注明成都蜀都乳腺医院供稿,并写有蜀都医院的网址(http://www.mysodo.com)及热线电话(023-8815****)。原告该公证花费公证费1000元。四川新闻网认可系网站www.newssc.net的主办人,http://health.newssc.org系该网站下属的健康频道,但称健康频道于2010年至2013年承包给了案外人天典公司,被告对于天典公司承包健康频道期间使用原告照片一事并不知情,按照双方约定,相应责任由天典公司承担。蜀都医院认可文章中的热线电话及网站(网址http://www.mysodo.com)由其使用;但表示从未委托四川新闻网发布宣传文章。上述事实,由公证书,照片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据ICP/IP地址/域名信息查询单,涉案网站主办单位为四川新闻网;故四川新闻网对上述网站负有管理义务,并需对网站中侵犯他人权利的内容承担侵权责任。四川新闻网辩称将健康频道承包给案外人并约定相应责任由案外人承担,因其无权以其与案外人之间的承包关系对抗他人,故对于四川新闻网的上述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四川新闻网可在承担相应责任后与案外人另行解决。涉案网站网页中载有蜀都医院名称、热线电话及网址,且网站中的大部分内容具有商业广告性质,故本院能够认定蜀都医院为相应广告的广告主,其亦应就其中侵犯他人权利的内容承担侵权责任。二被告未经原告允许在文章中使用原告的照片,故本院认定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故对于原告要求二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院将结合广告发布位置、侵权程度、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造成的后果等因素酌定赔礼道歉的方式及赔偿金额。关于原告诉求的精神损失费一节,虽然被告的行为对原告的肖像权构成侵害,但原告对其因此所受的精神损害并未充分举证,故对于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所诉二被告侵犯其名誉权一节,虽然二被告确将原告照片作为治疗乳腺文章的宣传配图,但根据一般常识,宣传配图上的人物与文章本身所涉及的疾病并不具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绝大多数读者并不会因为文章使用了原告照片便推测原告患有文章所述乳腺疾病,并且被告在涉案文章中,并未对原告进行侮辱、诽谤,亦未有恶意丑化等行为。故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名誉权,本院不予支持。综���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15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乳腺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www.newssc.net网站首页上中登载致歉函,以消除影响,登载时间为七日;致歉函的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逾期未履行上述判决义务,将由本院选择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上登载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乳腺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被告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乳腺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董璇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元、公证费人��币一千元;三、驳回原告董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8元,由原告负担158元,二被告负担300元(原告已交纳,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两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 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冯晓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