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区法执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谢秀伟、李丹妮等与玉林市金湾房地产有限公司、深圳市创普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秀伟,李丹妮,王冬凤,谢明道,李雪琼,陈星宇,王玮洪,万强,陈红丽,谢琼,吕锦泽,罗凌,梁惠维,冯海萍,苏海燕,欧艳,陈世辉,梁洲,林燕,翁国秀,冼静芳,黄昭瑜,蒙玉辉,黄标,温静恩,谢芳,陈武展,谭贤,万良生,张华,黄艳,梁帆,齐永耀,李志,陈榆钧,陈菊,赵德坤,陈汉勇,林媚,曾昭惠,林革霞,刘志清,黄慧,黄秋,梁秀红,吴进庭,蒙伟芝,谭丁铭,李小玲,陈小梅,林伟,吕卡锋,玉林市金湾房地产有限公司,深圳市创普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执字第666号申请执行人谢秀伟。申请执行人李丹妮。申请执行人王冬凤。申请执行人谢明道。申请执行人李雪琼。申请执行人陈星宇。法定代理人谭贤。申请执行人王玮洪。申请执行人万强。申请执行人陈红丽。申请执行人谢琼。申请执行人吕锦泽。申请执行人罗凌。申请执行人梁惠维。申请执行人冯海萍。申请执行人苏海燕。申请执行人欧艳。申请执行人陈世辉。申请执行人梁洲。申请执行人林燕。申请执行人翁国秀。申请执行人冼静芳。申请执行人黄昭瑜。申请执行人蒙玉辉。申请执行人黄标。申请执行人温静恩。申请执行人谢芳。申请执行人陈武展。申请执行人谭贤。申请执行人万良生。申请执行人张华。申请执行人黄艳。申请执行人梁帆。申请执行人齐永耀。申请执行人李志。申请执行人陈榆钧。申请执行人陈菊。申请执行人赵德坤。申请执行人陈汉勇。申请执行人林媚。申请执行人曾昭惠。申请执行人林革霞。申请执行人刘志清。申请执行人黄慧。申请执行人黄秋。申请执行人梁秀红。申请执行人吴进庭。申请执行人蒙伟芝。申请执行人谭丁铭。申请执行人李小玲。申请执行人陈小梅。申请执行人林伟。申请执行人吕卡锋。被执行人玉林市金湾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玉州区260号。法定代表人李楷武,董事长。被执行人深圳市创普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田面新村25幢301房。法定代表人谢聪英,经理。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16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0日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玉林市金湾房地产有限公司、深圳市创普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013464元,本院于2015年7月1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财产举证通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在财产举证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就被执行人的财产举证,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无法举证,之后本院依职权向银行、房地产及有关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将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且得到其认可。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线索,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16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就本案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伟东审判员 陈其冬审判员 谭协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梦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