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58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张海东与赵霞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5889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76年11月2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汉族,1953年1月7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赵某,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花新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许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