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闸刑初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秦乙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闸刑初字第89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乙。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刑诉(2015)8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乙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0日下午2时49分许,被告人秦乙驾驶牌号为浙A5XX**的小型客车沿河南北路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遇红灯右转弯进入河南北路、海宁路路口时,适遇被害人姚乙驾驶牌号为******的燃气助动车沿海宁路由东向西直行入该路口。秦乙未及时发现被害人,所驾客车左前部与被害人姚乙的燃气助动车右侧后部发生碰撞,致姚乙倒地受伤,后经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月14日死亡。肇事后,被告人秦乙即拨打“110”,并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秦乙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姚乙不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另查明,经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秦乙应赔偿被害人姚乙家属人民币3万余元;肇事车辆投保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赔偿被害人姚乙家属人民币87.58万余元。事发后,被告人姚乙先行已支付9.8万余元(其中,有人民币6.8万余元待保险公司予以返还)。上述事实,被告人秦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秦某、姚甲的证言,书证车辆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书、车辆照片,鉴定意见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受案登记表、上海市公安局110接警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秦乙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乙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秦乙肇事后主动报警并留在原地等待公安人员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秦乙对自己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已履行完毕,亦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秦乙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态度,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秦乙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龚 雯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顾正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