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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站予执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张建武与郭根、石小恩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武,郭根,石小恩,赵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站予执字第210号申请执行人张建武,男,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根,男,196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石小恩,男,198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超,男,197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15)站民一初字第0006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郭根、石小恩、赵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根、石小恩、赵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郭根、石小恩、赵超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郭根、石小恩、赵超在银行的存款2646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 健审 判 员  贾慧贤代审判员  陈建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宣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