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站予执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张建武与郭根、石小恩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武,郭根,石小恩,赵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站予执字第210号申请执行人张建武,男,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根,男,196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石小恩,男,198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超,男,197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15)站民一初字第0006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郭根、石小恩、赵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根、石小恩、赵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郭根、石小恩、赵超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郭根、石小恩、赵超在银行的存款2646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 健审 判 员 贾慧贤代审判员 陈建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宣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