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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栾民初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马怀涛与被告贾庆伟、万三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栾民初字第639号原告马怀涛,男,汉族,1959年8月24日出生,住栾川县。委托代理人麦松波,男,汉族,1968年1月13日出生,住栾川县,系社区推荐代理人。被告贾庆伟,男,汉族,1963年3月19日出生,住栾川县。委托代理人周浩,栾川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万三虎,男,汉族,成年,住栾川县。原告马怀涛与被告贾庆伟、万三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受理,根据原告申请,2015年6月12日作出(2015)栾民初字第639-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贾庆伟位于栾川县城关镇大南沟一组地下室一层房产。2015年9月30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马怀涛及委托代理人麦松波,被告贾庆伟的委托代理人周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三虎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8月24日,被告贾庆伟由被告万三虎担保,向原告借款3000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用期半年,月息2分,被告贾庆伟支付了部分利息,截至目前尚欠本金及利息340000.00元,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贾庆伟给付原告借款300000.00元及利息;被告万三虎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贾庆伟辩称:原告起诉借款事实属实。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利息50000.00元。被告万三虎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应诉,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为支持其起诉主张,向本院出具由借款人贾庆伟、担保人万三虎签名的借条一张,上载明“今借到马怀涛现金叁拾万元整(300000.00),用期半年,月息贰分,到期本金、利息一次性付清。借款人贾庆伟,担保人万三虎。”证明被告贾庆伟借款,万三虎担保的事实。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贾庆伟的代理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及所诉事实不持异议。本院认定以下法律事实:2011年8月24日,被告贾庆伟因资金困难,有万三虎担保向原告借款3000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约定用期半年,月息2分,贾庆伟在借款人处签名,万三虎在担保人处签名。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二被告讨要,被告贾庆伟分别于2012年2月24日付利息36000.00元、2012年8月24日付利息36000.00元、2013年8月24日付利息40000.00元、后又付利息50000.00元,至2014年4月24日利息已全部结清。截止目前尚欠本金300000.00元及2014年4月25日至今的利息。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贾庆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自己的名义向原告出具借款凭证,应认定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没有按约偿还借款,属违约行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告万三虎在担保人处签字,应依法承担保证责任,对担保方式约定不明,应当认定为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万三虎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应诉,放弃了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贾庆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偿还原告马怀涛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4年4月2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被告万三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6400.00元,保全费2000.00元,公告费350.00元,合计8750.00元,由被告贾庆伟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执行中一并予以返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鲁方黎审判员  王玉柱审判员  杨京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祁延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