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通执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希文、陈友枝、王浩龙、王艳与石耀华、刘勇、成都安运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希文,陈友枝,王浩龙,王艳,石耀华,刘勇,成都安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通执字第198号申请执行人张希文,男,汉族,1959年2月22日出生,农村居民,住四川市乐山市五通桥区石麟镇。申请执行人陈友枝,女,汉族,1963年8月4日出生,农村居民,住四川市乐山市五通桥区石麟镇。申请执行人王浩龙,男,汉族,2012年8月21日出生,农村居民,住四川省丹棱县张场镇。法定代理人王艳(系王浩龙之母),汉族,1987年5月30日出生,农村居民,住四川省丹棱县张场镇。申请执行人王艳,女,汉族,1987年5月30日出生,农村居民,住四川省丹棱县张场镇。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海全,男,汉族,1973年3月25日出生,农村居民,住四川市乐山市五通桥区牛华镇。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石耀��,男,汉族,1982年8月27日出生,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雷波县锦城镇。被执行人刘勇,男,彝族,1987年11月1日出生,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雷波县锦城镇。被执行人成都安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物流中心中集大道555号11幢111号。组织机构代码07636466-0。负责人涂建明,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5)五通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张希文、陈友枝、王浩龙、王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石耀华、刘勇、成都安运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4542.00元。在执行过程中,成都安运物流有限公司已自觉履行了付款义务。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人民法院(2015)五通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向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