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段红霞与梁风兰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红霞霞,梁风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保字第227号申请执行人:段红霞霞,女,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执行人:梁风兰,女,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滩北路49号天山花园西区3栋1单元202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4)新民三初字第1150号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0元、执行费50元。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 梧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敉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