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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坪执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明维寿、张素清、明玲、李逍与陈德科、明冬琼遗产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明维寿,张素清,明玲,李逍,陈德科,明冬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坪执字第412号申请执行人明维寿,男。申请执行人张素清,女。申请执行人明玲,女。申请执行人李逍,男。被执行人陈德科,男。被执行人明冬琼,女。明维寿、张素清、明玲、李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高坪民初字第12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在规定期限内陈德科、明冬琼未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2014年6月17日以(2014)高坪民保字第20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陈德科、明冬琼名下位于南充市高坪区小龙街道办事处江东北路四段X号附X号门面房1间(建筑面积为10.54平方米,产权证号XX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登记在陈德科、明冬琼名下位于南充市高坪区小龙街道办事处江东北路四段X号附X号门面房1间(建筑面积为10.54平方米产权证号XXXXXX)过户到明维寿、张素清、李逍、明玲名下。二、解除对登记在陈德科、明冬琼名下位于南充市高坪区小龙街道办事处江东北路四段X号附X号门面房1间(建筑面积为10.54平方米产权证号XXXXXX)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吉小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范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