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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执字第76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罪犯张心健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心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7658号罪犯张心健,男,苗族,小学文化,1972年5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保靖县,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3日作出(2007)锡法刑初字第01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心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至2026年9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12月28日、2013年1月24日作出(2010)、(2012)宁刑执字第10776号、第1176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心健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刑期至2023年2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5年8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张心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张心健在服刑期间曾二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未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心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累犯、暴力犯,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未履行财产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心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21年5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卢建国代理审判员  谢宇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