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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民初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丰某与王某、李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某,王某,李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民初字第796号原告丰某。被告王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丰某诉被告王某、李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丰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丰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 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邵旭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