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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执字第29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赵艺然与林秀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艺然,林秀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2972号申请执行人赵艺然。被执行人林秀曼。本院在执行赵艺然与林秀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艺然与被执行人林秀曼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339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旭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