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执字第29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赵艺然与林秀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艺然,林秀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2972号申请执行人赵艺然。被执行人林秀曼。本院在执行赵艺然与林秀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艺然与被执行人林秀曼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339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旭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