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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民初字第581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林振莲与陈贻亮、翁品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振莲,陈贻亮,翁品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5819-1号原告林振莲,女,195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陈贻亮,男,197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翁品南,女,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振莲诉被告陈贻亮、翁品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振莲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陈贻亮、翁品南名下价值约人民币338万元的财产,原告以其名下的坐落于福建省福清市音西街道音西村翔辉花园[丘(地)号6-42]钢混结构四层房屋一幢(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融房权证R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林振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防止原告在担保期间转移财产,依法应对其提供的担保物进行查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或冻结被告陈贻亮、翁品南所有的价值约人民币338万元的财产;二、查封原告林振莲名下的坐落于福建省福清市音西街道音西村翔辉花园[丘(地)号6-42]钢混结构四层房屋一幢(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融房权证R字第××号);三、对房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四、本裁定不对抗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申请延长查封或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或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在查封期间内,原、被告负责看管并可以使用各自被查封的财产,但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再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季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林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