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赫执行审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湖南拉斯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拖欠劳动者工资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南拉斯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益赫执行审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益阳市益阳大道1089号世纪大厦。被执行人湖南拉斯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执行人湖南拉斯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拖欠劳动者工资一案于2015年4月7日作出的益人社监决字(2015)7号行政处理决定。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因被执行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根据《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八条、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九十一条,《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一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对被执行人责令支付被拖欠的工资XX12641元、丁浩2449元、郭其500元、李霞2707元、鲁琦1000元、王健一6753元、李智12143元、刘爱9856元的行政处理决定。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益人社监决字(2015)7号行政处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益人社监决字(2015)7号行政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 静审判员 孙德意审判员 张 彦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徐红梅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