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执恢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山东建华鑫国管桩有限公司与李春丰、李恩谊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建华鑫国管桩有限公司,李春丰,李恩谊,济南斯科尔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桓执恢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建华鑫国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唐山镇唐一村。法定代表人:曹必隆,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春丰。被执行人:李恩谊。被执行人:济南斯科尔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西泺河路柳云居委会办公楼*楼西首。法定代表人:李春田,执行董事。山东建华鑫国管桩有限公司与李春丰、李恩谊、济南斯科尔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4)桓商初字第6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李春丰、李恩谊、济南斯科尔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山东建华鑫国管桩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4)桓商初字第63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 帅 更多数据: